供热采暖 11月1日零时,要求居民用户室温达到18℃
18日,我市召开全市供暖企业供暖调度会,要求各供暖企业确保冬季供暖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并首次提出锅炉供暖标准达到18℃。此外,新上300个测温装置安装在热点、难点地区的居民家庭,实现远程测温,确保冬季供暖质量。
11月1日零时室温达到18℃
市供暖办要求各供暖单位要提前进行供暖系统试运行,再次对供暖系统进行认真排查,查找问题,逐一落实解决,要确保11月1日零时居民供暖质量达到18℃及以上。
据介绍,室温18℃是对供暖公司提出的新要求。往年,采用热电联产、锅炉供热的居民热用户居室供热温度标准为18±2℃,按照今年出台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即热电联产、锅炉供热的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采用余热水供热的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7℃。
市供暖办要求11月1日零时起,居民供暖质量达到18℃及以上,这就要求供暖公司供暖设备要提前运行。如果出现锅炉(换热站)供、回水温度未达到运行标准的,将按照新出台的辽宁省室温监测及退费规定向居民退赔采暖费。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居民楼等进行缓供、停供,要确保供暖按期开栓率达到100%。对于动迁区域的住宅楼供暖,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原则执行。
300个测温装置安在居民家
2014年,市房产局、供暖办将进一步加强对测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全市供暖单位对热用户测温要求及时予以回应,规范填写测温登记单据。并新进300个测温装置,实现远程监控,主要安装在去年供暖效果不好的居民家及有测温要求的居民家。该装置将定时将室温数据发射到市供暖办,实行远程监控。
各单位调度值班、报修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及时处理热用户所反映的维修、供暖质量等问题,对漏水的报修要在30分钟以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直至恢复正常供暖。市供暖办将会同新闻媒体随时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在新闻媒体上进行通报。
超24小时不达标双倍退费
各供暖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采暖费收缴及煤炭储备力度,确保年底煤炭储备达到85%以上,确保冬季供暖用煤充足。
对居民反映温度不达标、又不予以测温和出具测温认证手续的供暖企业,将按照新出台的辽宁省室温监测及退费规定进行处罚。省条例中明确了退费标准: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对供暖温度不达标的区域,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照《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摘并。
非一户一阀用户不能办停供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指出,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根据我市供暖时间,即10月21日前告知供热单位。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即10月31日前交纳热费。需要注意的是,非一户一阀用户,不能办理暂停供热。此外,省条例指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15%。市供暖办表示我市今年暂不收取。
此外,市供暖办要求各供暖企业在保证供暖质量的前提下科学司炉,降低能耗,但决不能以损害群众利益,来换取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配合下,进一步加大对盗水、盗热等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典型案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确保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冬季供暖期间,市房产局、供暖办将根据全市供暖单位供暖质量、投诉情况等不定期在媒体上进行评比排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