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采暖 直击庭审
本该促成一桩好生意,让双方共赢,不料中途多生变故。由于锅炉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迟迟未能办理交付建设方,承揽方在索要最后一笔合同款遭拒后,愤然将建设方告上了法庭。而建设方则认为承揽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己方造成损失当庭提起反诉,并且反诉标的高出本诉原告主张的一倍。
究竟是承揽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还是建设方没有积极配合?日前,罗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酷似买卖合同实为承揽合同的纠纷案。
2012年8月10日,原告云南锡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万兴隆集团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燃油蒸汽锅炉及导热油炉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由锡能公司提供两台蒸汽锅炉及一台导热油炉给万兴隆公司。合同规定,锡能公司向万兴隆提供锅炉的同时,还应负责安装调试及人员培训,并负责做好相关部门安全技术检测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一并交付万兴隆公司,总工期为9个月,并规定合同中所涉及的安装调试检测、人员培训及办理使用登记证均由锡能公司完成,不得分包转包。此后,万兴隆公司依约分三次共付给锡能公司定金和工程进度款人民币113.25万元,余下合同款25.67万元约定待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结清,质保金12.08万元约定为保质期一年期满付清。
时至2013年初,万兴隆公司发现锡能公司所提供和安装的锅炉在静态和动态检测中还存在32个安全问题,要求整改,于2013年4月8日在罗平县工商局的监督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要求锡能公司尽快整改处理设备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及时向相关技术质量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便让万兴隆公司能早日投入生产经营。锡能公司在签订“和解协议后”曾派人进行了一周的整改测试,最终还是存在16个问题没有解决,并认为万兴隆公司没有支付全款和没有积极主动配合为由放任一年多时间不管。最终万兴隆公司只好另委托曲靖一家有资质的相关技术单位对设备整改测试合格后报请曲靖市技术质量监督局检测取得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今年7月,当锡能公司得知万兴隆公司已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万兴隆公司支付合同款22.65万元、质保金12.08万元、违约金3万元,三合计人民币37.73万元。万兴隆公司对此很不服气,于是当庭向原告锡能公司提起了反诉,主张要求法院判决本诉原告锡能公司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人民币62.5万元(违约金按合同规定延误工期每日为1000元计算)、赔偿损失9.9万元,并承担诉讼全部费用。
在庭审中,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代理人田兴磊律师针对原告(反诉被告)提出没有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原因是出自于被告不积极主动配合的结果提出的抗辩理由是:本案本诉原告方存在延误工期、没有如约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存在擅自分包转包等违约问题。
结果如何,有待法院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