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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禁燃区通告 部分锅炉改用清洁能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28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供热采暖今天,莱芜市下发《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在莱城和钢城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详情

    供热采暖 今天,莱芜市下发《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在莱城和钢城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详情见今日3版),总面积77.1平方公里。即日起,对违反《通告》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逾期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拆除。6蒸吨以上锅炉于2015年10月31日前全部改用清洁能源。

    据悉,此次禁燃燃料种类包括: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热电联产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现有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汽)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限期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等清洁能源,或使用集中供热、供汽,不得擅自改用人工煤气发生炉,其中6蒸吨及以下锅炉、窑炉、炉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改用清洁能源,6蒸吨以上锅炉于2015年10月31日前全部改用清洁能源。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鼓励、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

    另外,市政府将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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