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处理:山东省环保厅日前出台《山东省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从事进口废五金加工利用活动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定点企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资格证书的规定从事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活动。
《规定》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定点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可按程序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废五金类废物进口许可证。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废五金类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硬件”有何要求?
应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具有集中和独立厂区场地,配备污染防治设施
《规定》指出,申请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建成投产项目应符合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规定》要求,申请企业具有集中和独立的厂区场地。厂区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占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不得混杂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厂容厂貌整洁,分区明确合理,设办公区、原料贮存区、加工利用区、拆解产物贮存区、污染治理区。自2014年10月1日起,“圈区管理”园区外所有企业应当具有与电脑联的现场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及中控室。厂区所有货物进出口、地磅和地秤、加工利用区域、贮存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区域,应当设置现场监控设备。
针对污染防治设施,《规定》提出要具有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收集和处理生产加工区的地面冲洗水和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位于“圈区管理”园区内或者工业园区的,生产和生活废水可以按照纳管要求经过预处理后进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具有废油等液态废物的收集、贮存设施,设置符合标准的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的贮存设施。破碎分选设备、干式铜米机等应当配备粉尘、废渣收集和处理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