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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9月起开始供暖报停不再收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28  浏览次数:10
核心提示:供热用户室温是否提升,用热报停能否免费,热源、管、换热站能否实现一体化经营?28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这些供
供热用户室温是否提升,用热报停能否免费,热源、管、换热站能否实现一体化经营?28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这些供热问题均得到解答。据了解,《山东省供热条例》已获通过,将于今年9月起施行。这也意味着,我省最低供热室温标准将正式升至18℃。同时,特殊困难家庭将享政府补贴采暖。
  28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济南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供热条例》(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28日下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宋守军就《条例》涉及的相关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宋守军说,本次审议通过的《条例》,是在原有的《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基础上,与现在的新技术、新装备等条件结合下制定的,大体可总结为9大突出创新点:一是强化了政府责任,将政府主导作为立法原则之一;二是强调了供热专项规划对供热设施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三是明确了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维修责任;四是推行供热实行热源、管、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五是取消用户采暖报停费;六是将原来室温最低16℃的供热标准,提高至在一定条件下18℃;七是禁止供热“连坐”;八是强化供热领域节能减排;九是推进利用清洁能源。
  此外,宋守军还就《条例》中涉及的供热体制、普及供热、供热质量、设施建设监管、计量改革、维权界定、新能源利用、节能减排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目前全省45个设市城市、55个县城实行了集中供热,总面积已达7.49亿平方米,管总长度约2.2万公里,普及率63%。在2012至2013年采暖季中,全省供热计量收费总面积为1.26亿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9064万平方米。供热计量收费总面积占集中供热面积比例达18.2%,居全国第一。
  不得低于18℃需要符合三大条件【条例解读】
  现行《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随着人们对居住舒适度要求的提高和节能保温材料的广泛应用,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和山东《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新出台的标准规定,卧室、起居室采暖设计温度不低于18℃。
  28日通过的《条例》中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宋守军说,18℃的最低标准是相对而言的。济南供热系统设计的最低室外温度为-5.3℃,即在这一温度之上,且符合后两个条件时,18℃才是供热室温的最低标准。“在室外温度长期小于最低设计温度条件下,就很难保证这一最低室温了,但仍要求在16℃以上。”他说。
  最低室温标准提升,会不会带来能源消耗和排放增加的后果?宋守军表示,根据目前的供热水平,有能力保障18℃的室温,能耗和排放不但不会增加,还会降低,进一步提升供热质量。
  此外,《条例》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企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因热企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企应当减收热费。目前济南、青岛等地已制定了自己的检测办法。
  报停或恢复供暖将无须再缴费
现行的供暖报停办法是根据《关于济南市供热期间申请停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及供用热双方签订的供热合同确定的。其中要求:具备分户控制的单户、整单元或整栋楼且能单独控制的用户可以报停,并在9月30日前提出申请,报停用户需缴纳供热总价15%的热成本运行费。也就是说,如果一户居民要缴纳2000元采暖费,报停则要缴300元报停费。《条例》中规定,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恢复供暖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还要禁止“连坐”。宋守军解释,所谓供热“连坐”是指,对于老的串联式供热系统,因有的用户欠交热费,上下邻里都得停暖,深为群众所诟病。虽供热具有户间传导等特殊性,但是否接受用热服务是用户的权利。《条例》规定了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此外,热企要向最终用户收取供热费。物业公司等社会单位管理换热站的小区,出现供热质量纠纷,物业公司与供热单位常常推诿扯皮,主要是供热责任不清导致的。《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从而形成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有利于保护用户利益,同时有利于加快直供到户体制的形成。
  企业擅自中断或停热最高可罚50万
  供热是系统工程,由于建设、运营、管理等环节脱节,系统参数不匹配,往往造成供热运行不畅等遗留问题。
  《条例》专门提出理顺供热工程建设程序、明确建设责任的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此外,还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最高将面临50万元的罚款。根据《条例》,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天然气充足稳定城市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是供热计量改革的最终体现。2011至2012采暖季前,济南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从当年开始,全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条例》规定,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过多年探索实践,山东省供热改革技术、设备已成熟,政策、筹资机制日趋完善,具备全面推进的条件。实现按照用热量收费,体现热的商品属性,有利于提高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进一步降低供热能耗。
  清洁能源利用和节能改造也是焦点问题之一。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则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宋守军坦言,由于山东处于全国天然气布局末端,易产生气源不足的问题,煤改气等改造研究还需谨慎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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