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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28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皮革讯,《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月1日正式实施,这里整理该标准全文、解读以及文件完整版下载供制革及毛皮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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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革讯,《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月1日正式实施,这里整理该标准全文、解读以及文件完整版下载供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参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

    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协会、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1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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