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泵讯】最近,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告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第五批)》(2013年第29号)中,江西省有10家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备案,可以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的规定获得财政奖励。不少企业热情很高,纷纷向税务机关咨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笔者研读有关文件,在此作一归纳解读。
享受税收优惠应具备的条件
一、增值税免征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之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条件有两项:1.相关技术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税〔2010〕110号文件,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前提条件除了要符合增值税优惠的前提条件外,还有4个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3.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70%;4.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比较以上所举条件可以看出,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就一定能享受增值税优惠,而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未必就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