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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为 石家庄供热用热条例9月1日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28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家居采暖为了改善民生和发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石家庄市供热用

    家居采暖 为了改善民生和发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对热源建设规划、设施标准等进行了规范,并将建筑节能标准、供热单位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热价制定方法等条款列入该《条例》。

    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

    不得建在集中供热覆盖的区域内

    在市区集中供热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集中供热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停止使用和拆除,改用环保节能型供热方式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确定规划建设项目的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建设供热用热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供热方案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用热设施建设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纳入正常建设程序管理。

    热源建设与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

    《条例》规定,城市热源和供热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居住规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提前设计、提前建设、提前运转。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制定年度新建、改建、扩建热源、热供热设施等供热工程建设计划,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用热规划预留建设热源、热、热力站等供热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或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既有建筑未达到50%以上

    节能标准将进行改造

    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

    既有建筑未达到50%以上建筑节能标准、分户控制和温度调控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和温度调控改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应当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用热,同步设计和建设使用清洁能源所需设施。

    6项行为

    不得在供热管保护范围内进行

    为了保障供热设施安全,《条例》规定,供热管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6项行为: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挖坑、掘土或者打桩;爆破作业;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排放液体或者腐蚀性气体;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居民热用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维护管理责任方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热用户。维护管理责任方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造成热用户财产损失的,维护管理责任方应当给予补偿;因热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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