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6月18日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 化妆品 原料的管理,根据化妆品 标准 专家委员会意见,拟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4年第11号通告)进行调整更新。现就调整的内容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6月25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化妆品标委会秘书处(电子邮箱:hzpbwh@nifdc.org.cn)。
附件:《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拟调整内容
食品 药品 监管总局药化注册司
2015年6月16日
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5 〕657 号附件.xls


